1、参加竞买,境内人士凭居民身份证,境外人士凭护照、回乡证办理竞买手续,领取号牌(拍卖会结束后交回)。
2、 竞买者应在拍卖会前观看拍卖物品样品,并交纳保证金,拍卖会结束后,若无违约行为者,如数退还。拍卖行拍卖之物品均按国际惯例依其原状拍卖,本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或图片仅供参考,本行不作担保,竞买人在竞投前应仔细审视拍卖标的(并请考虑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税费、税金等),若一旦参加应价竞投,即视为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(含不交吉标的物),对自己竞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,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货款。
3、拍卖会遵循"公开、公平、公正"的原则,自由竞价,价高者得。
4、拍卖会采取的拍卖方式、起叫价和加(降)价幅度以拍卖师的宣布为准。
5、成交人须当即签署"成交确认书",确认成交法律效力。
6、竞买人竞得物品后必需按物品的成交金额另外支付5%佣金。不动产标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,实际面积如与《房地产证》的面积有差异,本行不作退(或补)价处理。买受人付清成交总价款后,委托方出具有关法律文件,由买受人自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;如买受人需要我行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,买受人须向我行支付服务费2000元。交易过户时应缴纳的各种契、税、费,及如有欠付管理费、水电费,按当期拍卖会规定。
7、买受人当天缴付成交价款20%的定金后,须在规定的期限内(本埠三天,外埠七天)结清余款。逾期不结清余款者,拍卖行视情形有权将物品再行拍卖,买受人已付保证金作违约赔偿处理。
8、买受人若违反《竞买须知》第七点规定,拍卖行可对竞得拍卖标的再进行拍卖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付的拍卖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。
9、买受人现金支付货款,或者汇票、支票款项汇入拍卖行指定帐户并实际到款后,可即提取所成交的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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